沒有對培訓事項約定服務期,還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損失嗎?
【困惑】
我于2003年5月5日進入上海甲公司工作,與公司簽訂有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,期限至2006年5月4日。工作一年后,公司派我去日本培訓,去之前本來擬與公司另簽訂為期5年的服務期合同,但因時間緊迫,沒有簽就去了日本,此后也沒有簽過類似的培訓協(xié)議。我于2005年8月從日本培訓回來,現(xiàn)打算提出辭職。我想請教的是,如果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是否需要就培訓對公司進行賠償?
【回復】
《上海勞動合同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“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用人單位出資招用、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”?!稐l例》第十七條同時規(guī)定了對勞動者違約行為可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況: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(yè)秘密約定的。也就是說,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培訓,雙方約定服務期,設定違約金,本無可厚非,但你們雙方并沒有對該事項約定服務期,用人單位是否也可要求相應的經(jīng)濟損失呢?
根據(jù)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(jù)問題的復函》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,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,如果在試用期內,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。如果試用期滿,在合同期內,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,具體支付方法是:
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,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;
沒約定服務期的,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,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;
沒有約定合同期的,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,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”。
根據(jù)此規(guī)定,勞動關系沒約定服務期的,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,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,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出資培訓費用,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。
因此,你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(xié)議,但畢竟接受了公司培訓,并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辭職,你的違約行為實際上造成了公司的經(jīng)濟損失,所以,公司可以根據(jù)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》第五十五條規(guī)定“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;給對方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”要求你賠償培訓費損失,但培訓費損失的計算,應按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