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困惑】
近日,我一同事上夜班打瞌睡不幸被領導抓住后被公司開除,他已工作一年多。在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公司的勞動手冊中都有規(guī)定上班不能打瞌睡。請問在這種情況下,還能要求公司給予賠償金嗎?
另,我們公司總是要求員工加班,如果拒絕加班而被開除,應該得到賠償嗎?怎樣賠償呢?
【答復】
上夜班當然是不能睡覺的。這句話并不代表上日班就可以睡覺。顯然,上班時間沒有單位的允許都是不能睡覺的,這普遍被公認的員工準則。
那違反了員工準則就一定要被開除嗎?倒也不是。準則也分個輕重緩急,人都難免犯點小錯誤,一次就掃地出門,是否也能給員工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……(二)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的;(三)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;……”這樣的解除(即俗稱之“開除”)是沒有任何補償金的。
當年勞動法制訂過程中,賦予了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的制訂權,但也考慮到對這樣的權利如何制約的問題。對于員工犯錯就作出了顯著地界定,利用“嚴重”、“重大”這樣的詞語強調了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處罰應該應用的范圍。
十年來,為了什么是“嚴重”、“重大”,單位和員工無數(shù)次地在庭上交鋒,互有勝負。從單位的角度看,如果這個員工太太平平,認真工作,恐怕單位也不會吃飽了撐的惹這樣的是非;從員工的角度看,如果單位嚴格公平,制度合理,恐怕也不會硬不服氣,非要爭這個理。
客觀地看,要夠得上這二十五條,員工的行為首先得寫在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中,用明文規(guī)定的形式來事先警示員工這樣的行為是公司不能容忍的。
其次,寫上的行為必須有相當?shù)拇蟊姽沧R。這樣的行為大多數(shù)人都覺得確實侵害了單位利益,對經營發(fā)展、員工教育都十分不利。
再次,寫上的行為應該表明單位已無法再給員工改過自新的機會??梢允且呀浂啻斡|犯同一規(guī)定,無視制度的約束;也可以是單一行為極其嚴重,證明其本質已經無法再改造。
最后,寫上的行為確實會對單位當前的利益、將來的管理造成較大的損害和影響。
回到打瞌睡這件事上,我并不清楚這名同事所上的夜班屬于什么樣性質的夜班,是否關系到生產安全和群眾生命?是否經過了多次的安全教育?如果是這樣還打瞌睡,開除并無不當。如果不是,那單位是否應該考慮給員工一次改過的機會呢?
同樣按照上面的判斷依據(jù),不同意加班就被開除就沒任何道理了,除非是拒絕搶險搶修保護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加班。(完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