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問題】
我在上海一家房地產公司工作,但我不是上海本地人。公司為每個員工繳納了四金,但是由于自身原因,我不想要這個四金,因此我想公司提出,四金中公司繳納的部分直接折算成現(xiàn)金發(fā)放給我個人,是否可行?本人同時向公司保證,不反悔,不向主管部門舉報,系本人自愿放棄四金的,請問這樣是否可行?謝謝了。
【答復】
除了補充養(yǎng)老保險、補充醫(yī)療保險這類補充險外,社會保險的繳納既是員工的權利也是義務。是權利很好理解,社會保險與員工自身的養(yǎng)老看病等息息相關,如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,員工的相關權益就會受到影響。
可是,為什么說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義務呢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七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,逐步實行社會統(tǒng)籌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,繳納社會保險費。”社會保險是一項統(tǒng)籌基金,其中大部分資金來源于用人單位與員工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?;鸬恼_\作也依賴于社保費的繳納。因此,國家社保統(tǒng)籌基金作為運營機構,同樣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擁有權利義務,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,并不是僅僅是對員工有利益問題,權利方也不是簡單地是員工,更何況在城鎮(zhèn)社會保險中員工自己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。所以符合繳納社保條件的,必須繳納,員工不能放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七十三條:“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,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:
(一)退休;
(二)患病、負傷;
(三)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(yè)??;
(四)失業(yè);
(五)生育。”
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中的五大保險費種,它們依次是養(yǎng)老保險、醫(yī)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(yè)保險和生育保險。工傷保險我國自2004年才正式建立,生育保險我國部分地區(qū)已建立,尚有大部分地區(qū)還沒有開展。但是一旦實施,無論是否可能生育、是否可能失業(yè)、是否可能發(fā)生傷害都應當完整繳納社會保險。
至于補充社會保險,是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七十五條“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(jù)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”建立的。補充保險是自愿的,是由用人單位選擇是否建立,由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的保險。補充保險并不進入社會保險統(tǒng)籌基金,繳納、使用、支取方式往往由用人單位制訂。
